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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王俊峰

张某与李某婚后在一起生活20年。由于张某平时忙于生意,无暇顾家,李某便在家全职带娃、照顾老小,直到儿子结婚成家,女儿顺利考上大学。结婚20年后,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3年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自己20年无怨无悔全职照顾家庭,现年龄大、无工作能力为由,要求张某支付“青春损失费”。

淮滨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结婚多年,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能有效沟通、互谅互让,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在2020年4月张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张某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全职顾家且无工作,在抚养子女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现两子女均已成年,李某离婚时要求张某给予补偿。考虑到李某离婚后生活确有一定困难,张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法院在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的同时,判令张某从离婚之月起,每月向李某支付1000元经济补偿帮助费,至双方或一方死亡时止。

本案承办法官邬成解释说,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考虑到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在年轻时没有精力提升自我谋生能力,离婚时因年龄原因无法自食其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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