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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中国网财经7月15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风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善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通知》延续《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商业银行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过渡期设置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业务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商业银行依法、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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