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晗】近日,证监会集中披露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分建议的答复情况。

对于关于“允许中资控股澳资银行机构在横琴设立合资券商,作为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工作试点”的建议,证监会回复称,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证监会指出,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含澳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提交设立合资或者独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申请。

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依法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如果相关澳资银行的控股股东为内地商业银行的,将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宜。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亦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也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预留了空间。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将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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