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许予朋
2月9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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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多维度认定关联交易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做出全面界定。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关联交易方面,《办法》从多个维度进行了不同划分。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至少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及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类四种。
此外,《办法》特别明确了可被列为“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当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上一年度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时,这样的交易将被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过渡期安排更灵活
在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认定后,《办法》进一步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提出详细要求。
制度建设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交易定价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交易行为方面,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8种关联交易,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人民银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除了关于“一年过渡期”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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