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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仇兆燕】

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知》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我国而言,货币经纪公司是“舶来品”。该类机构作为金融工具交易的媒介,主要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

目前,我国已获准开展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有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田八木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需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包括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向市场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应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控制生产系统访问权限,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包括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在禁止性规定方面,《通知》提出,除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外,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主动公布非公开数据信息。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自身特殊地位,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非经有权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不得销售或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此外,《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对交易机构、交易员资质的审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的报价,不得将其报价纳入数据服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误或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减少异常数据对市场的影响。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报备的监管要求,按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通知》还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商国家网信办确定可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77家机构名单。《通知》明确,该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机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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