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脱落、房屋渗漏、墙面裂缝……住宅交房后,常常会遇到各种质量引发的纠纷。未来,这些“烦心事”将可能通过保险来理赔。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会同省银保监局起草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拟在成都市持续开展试点外,增加绵阳市、乐山市、资阳市作为试点地区。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目前开展情况如何?对于消费者而言,该如何进行理赔?
拟增加试点地区
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目前,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已全国多地展开。其中,成都在两年多前开始试点。2019年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4月16日,出台《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11月,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天府新区落地。
记者了解到,缺陷保险在成都市新建国有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含安置房和人才公寓)试行,其他投资性质的住宅工程可参照实施。采用外保温饰面砖且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工程须购买缺陷保险。
根据《意见稿》,四川拟在成都市持续开展试点外,增加绵阳市、乐山市、资阳市作为试点地区,在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中开展缺陷保险试点。同时,鼓励其他地区积极参与试点。
保险期最长10年
在业内人士看来,推行缺陷保险有助于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可以增强购房人权益保障的可靠性,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予以现行维修或赔付,从而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减少因住宅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表示。
《意见稿》提出,缺陷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其他工程三大类,保障期限分别为10年、5年、2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
一些容易引发纠纷投诉的质量问题,也将被纳入承保中。具体来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承保范围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等。保温和防水工程承保范围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等。其他工程承保范围则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失效。
业主可提索赔申请
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未来该如何申请索赔?《意见稿》明确,业主在缺陷保险期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或保险期届满后交房的,业主在收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留意的是,对于开发商而言,缺陷保险并非住房质量的“保险箱”,也不是住房开发建设责任的全部替代。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仍有义务保证住房质量,减少缺陷,提高品质。
根据《意见稿》,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保留追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三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记者 吉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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