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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函【2015】117号”文件,长沙市于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原有“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将不再受理,已办理的“三证全一”营业执照可以继续使用),主要适用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存量企业)。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分别核发的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由5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是机构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其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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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 一照一码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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