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入重点任务以来,金融机构发挥“源头活水”作用、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行动逐步落实。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认为,基于碳资产的市场交易,全国碳市场将逐渐发挥对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创设各类金融产品提供基础。
信托行业方面,据中融信托研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行业内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只碳信托产品。其中,今年内共设立6只,碳投资类信托居多。
据介绍,碳投资类信托主要将资金用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交易,在把握碳资产价格波动趋势的基础上获得碳资产交易的收益。信托业内人士认为,碳投资类信托未来的想象空间更大一些,信托公司可将其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不过,当前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碳资产交易仍存在市场制度、投研能力、专业团队等多方面的缺失和障碍。
“花式”探路碳信托
自2014年以来,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只碳信托相关产品,产品类型分为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和碳资产服务类信托。值得一提的是,9只相关产品中,6只为今年设立。
今年2月,兴业信托成立“兴业信托·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公开交易价格作为评估标准,通过受让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00万碳排放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其提供绿色融资。
“由于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使用配额,目前该项目已经正常到期结清。”兴业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托项目系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未向自然人公开募集,但合格机构投资者对本项目的用途以及其蕴含的“碳达峰、碳中和”理念十分认可。
一位某信托公司人士分析表示:“这类信托为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和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一起,属于融资类碳信托业务的主要模式。目前融资类压降的情况下,投资类和服务类更值得探索。”
据了解,碳资产服务类信托主要是由企业将其获得的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该信托计划,并约定到期时信托计划返还碳资产、向企业兑付约定的收益。
今年内,英大信托和中海信托分别设立了碳服务类信托,前者投向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碳中和债,信托公司作为SPV;后者则是以融资方持有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信托基础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再将取得的信托受益权以转让信托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参与碳资产的管理与交易。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和百瑞信托总经理苏小军联合署名的《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文章中指出:“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特别适合由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下控股多家二级单位,集团层面本身可能也存在集中管理碳资产的需求。因此,可将集团下属众多二级单位的碳资产统一交付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计划。”
“随着全国碳市场交易的开启和发展,碳投资类信托的想象空间更大一些。”上述受访信托公司人士认为。
据了解,碳投资类信托的设立数量也更多。在2021年以前,爱建信托、中建投信托和中航信托设立的三只碳信托均为投资类。今年内,中航信托、华宝信托和中融信托又分别设立了碳投资类信托。
以今年4月华宝信托设立的“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该产品期限为5年,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产品类型为混合类投资型信托,采用开放式净值交易模式。该信托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碳排放配额、CCER及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这一信托已完成在上海及广州碳交易试点的开户及交易。截至目前,累计买入并持有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和广州碳排放配额GDEA超过万吨。”华宝信托该业务负责人表示,“未来,也会尝试开拓更多的地方碳交易试点。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我们也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期望在全国市场向金融机构开放后,尽早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
上述业务负责人还表示,除了目前的现货配额以外,可能会有碳配额的衍生品推出,例如碳远期或者碳期权,信托机构未来也可以参与此类碳衍生品的投资交易。
全国碳市交易待开放
事实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参与碳市场交易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
对此,华宝信托业务负责人指出:一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纳入管理行业目前为发电行业,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二是目前在碳交易所开立账户的均为机构,还不能以信托产品名义开设登记和交易账户。三是对于投资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地方碳交易市场的信托产品,可否认定为投向标准化市场,还有待监管机构确认。
对于制度缺失方面的障碍,上述兴业信托人士也表示,在项目开展前,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没有关于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相关制度。在信托项目成立后,2021年2月25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才正式印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操作规程》。
“目前地方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和交易量还较小,需要纳入更多的参与机构,提升市场的活跃性。”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交易量的提升也能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刘晓婷在研报中指出,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碳市场引入金融机构并借助碳金融工具可以活跃二级市场,提升碳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引导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信托公司设立此类碳排放权投资产品,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同时为企业提供针对碳价格和气候转型风险的对冲工具。
“之前试点区域就有过一些金融探索。北京、上海、湖北、福建、广州、深圳等试点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拆借、碳基金、碳资产托管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与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上述受访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不过,对信托公司而言,参与碳交易确实是个新鲜事。据本报记者了解到,对于金融行业来说,碳排放配额及CCER是一个新兴投资品种,其本质更类似商品现货,目前对于此类品种的公允价值定价、投资体系建设、估值账管运营等方面的实践和经验都非常少。
曾刚和苏小军在上述文章中也指出,开展碳资产投资信托对信托公司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提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碳资产投资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工具来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因此,碳资产投资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
“引入一家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是碳信托业务探索初期比较好的一种形式。”上述受访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比如,中融信托设立的碳投资类信托,就引进了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此外,该信托公司人士还坦言,除了信托机构在投研能力和专业团队方面的欠缺外,目前还面临着两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一方面,信托公司中后台的评审、风控团队是否能认可碳信托。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设立的碳信托基本都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资金端个人投资者多大程度上能接受各类碳金融产品。(陈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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