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10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金融街论坛“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就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三点看法。
首先,刘峰表示,多元化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是必由之路。让金融消费者采取诉讼解决争议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协调、协商、调解、仲裁,对于化解银行业金融纠纷更具现实意义。对金融产品涉及客户权益类纠纷,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银行或者消费者均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如银行卡、个人信贷类纠纷,银行可以宣传支付类,小额诉讼的方式,并没有必要一律选择仲裁或者普通程序的诉讼。
今后银行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程序安排。对于银行与法人客户或者其他组织的金融纠纷,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贷款,票据、信用证、资管业务、创新业务等金融纠纷,银行应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高效、经济、专业、保密,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也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声誉。
其次,在刘峰看来,第三方开展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具有广阔空间。银行业金融纠纷需要多元化方式解决,需要当事人对解决纠纷达成合意。诉讼是银行以往解决争议的最主要路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目前仍是理想状态。慢慢诉讼之路,权益类保护作用被削弱,无论是英国的金融督察体系,还是中国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实际上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开展金融纠纷的调解。
我国证券纠纷委托调解,不同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的运行实践,客观地展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成果。由第三方开展调解,不仅有利于专业高效解决金融纠纷,也有利于确保金融纠纷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
此外,刘锋认为,完善金融纠纷调诉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一是建议一些商业行法修改契机,明确银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业务,确立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的权利。二是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金融消费者内涵,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体,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边界。三是银行业协会等金融自律组织,应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研究,尝试建立金融失信人惩戒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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