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两名“80后”男子林俨儒、蒋校因拒绝执行约4.88亿元的诉讼标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20%悬赏执行的申请,理论上两人的悬赏金额近1亿元。该消息也于9日冲上微博热搜。
记者查阅相关案件判决发现,这俩人或许是一对“倒霉蛋”。事涉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股权纠纷,这个公司曾是福建省民营百强企业,于2013年出现经营困难,林俨儒在2014年初,以2.5倍溢价收购该公司部分股份成为大股东,股份总对价2.36亿元,对方爽快地将股份转让登记给了他,但是他只付了7556万元、还欠1.6亿元,被告上法庭。该笔欠款需支付月息1.5%的违约金,遂滚成了天文数字。蒋校时任鑫海公司总经理,负连带还款责任。
2015年该企业停产。2018年破产重整成功。
两名80后被近亿元天价悬赏
根据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校、林俨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公告中提到,凡向法院举报该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法院将按执行到位金额4.88亿元的20%、即9761万余元予以奖励。法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公告显示,被执行人蒋校,户籍地为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屿南村南西路13号,身份证号码350182198206053519,执行标的4.88098817亿元(暂计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林俨儒,户籍地为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岐西村斗门头39号,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11094011,执行标的4.88098817亿元(暂计至2021年9月17日)。
信用中国显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被7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据悉,该公司自2020年来已经两年未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公司年度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先后多次陷入与多家地方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林俨儒作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旗下股东,持股比例38.84%。2018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林俨、蒋校列为限制消费人员。2019年,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将林俨儒、蒋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事涉福建著名民营破产企业
股权资料显示,林俨儒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这家公司曾是福建省重点民营企业、长乐市“回归经济”的标志性项目,位于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港区,2002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7.5亿多元,一度被评为福建省100强民营企业和百家重点企业、 “福建省工业主要行业前十强”等称号。
好景不长,鑫海公司因经营恶化于2015年停产。2017年到2018年间,该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并被列入福建省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根据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介绍,鑫海公司拥有190万吨钢铁生产产能和螺纹钢生产许可证,2013年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极度困境。鑫海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2017年1月20日,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以鑫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长乐法院申请对鑫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长乐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鑫海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鑫海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的债务规模达40余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职工2700余人,其中涉及的银行债务有10家,金额近20亿元。按照重整计划,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债权本金比例进行清偿,即本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按照100%进行清偿,本金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进行清偿。享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对应特定财产的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并按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2018年1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一次性表决通过,2018年1月13日,长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由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介入企业进行重整,大东海积极重整后已于2019年4月逐步恢复生产。
阴 阳 合 同惹的祸?
从相关审判书来看,林俨儒或许是一个“倒霉蛋”。他在2014年初,与人签订合同,收购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10400万元,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00万元人民币作价,在支付了7556万元后无力支付,被人告上法庭。林俨儒以有关三份股权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一致而无效、也未实际履行为由进行了申辩,但未获法院认可。
也就是说,鑫海公司2013年就出现了经营困难,林俨儒在2014年以2.36亿元收购部分成为大股东,对方爽快地将股份转让登记给了他,但是他只付了7556万元、还欠1.6亿元。2015年该企业停产。
现在欠下的这4亿多的庞大债务,就是当初收购股权欠款时的利滚利。至于蒋校,也是个“倒霉蛋”,他是当时鑫海公司的总经理蒋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们来看事件详细经过。
2014年1月17日,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林某某将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00万元人民币作价转让,林俨儒同意按此转让价格购买接受。二、林俨儒将转让款转入中信银行福州长乐支行林某某指定的账户。林某某收到第一期6000万元款项后,将持有鑫海公司的9440万元股份过户给林俨儒名下。三、林俨儒如果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未付款全额支付月息1.5%的违约金。在协议保证人(单位)签名处有蒋校的签名和鑫海公司的盖章。
2014年2月13日,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一、林某某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是以公司现状作为转让前提条件,林俨儒也同意按鑫海公司的现状购买接收,任何一方不以公司遗留问题以及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借口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各项协议。二、转让款支付办法中的时间期限和违约责任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的郑重承诺,双方都保证信守承诺,圆满履行协议。
2014年2月21日,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林某某同意将持有鑫海公司22.17%的股权共1664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16640万元转让给乙方林俨儒,林俨儒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2、林俨儒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转让费1664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林某某。该协议订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时进行了备案。
2014年7月16日,林某某与林俨儒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约定:一、确认事实:1、截止2014年7月12日止,受让方林俨儒已向出让方林某某支付转让款人民币7500万元。2、出让方林某某和受让方林俨儒已就转让的股份办理了变更手续。3、受让方林俨儒尚欠出让方林某某出让款17044万元。以每月1.5%的违约金计算在内,至7月12日共累计利息405万元。二、还款计划:现各方协商一致,将还款计划作如下调整:受让方林俨儒欠转让款本、息共计17449万元,分15个月还清。还款日为每月12日。以前签订的协议内容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在该协议中保证人签名处,有蒋校的签名和鑫海公司的盖章。
合同订立后,出让人林某某将股权过户给了受让人林俨儒,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林俨儒共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7556万元给林某某,无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
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俨儒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6044万元整及违约金1551.01万元,且鑫海公司、蒋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与林俨儒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判决林俨儒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股份转让款16044万元及违约金405万元;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蒋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林俨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和蒋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要求林俨儒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股份转让款16044万元及违约金405万元;蒋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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