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交所给予监管警示及通报批评,昊华能源受损的投资者可索赔)
因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2月10日,上交所对昊华能源(601101)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交所称,经查明,昊华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收购标的资源配置量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此,上交所分别对昊华能源时任董事长关志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谷中和,监事王建昌、冯军、姬阳瑞、薛志宏、李宏伟,财务总监赵兵予以监管警示;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时任董事汪文刚、张仲民、付合年、李永进、阚兴、于福国,时任独立董事田会、张圣怀、杨有红、任淮秀、梁钧平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早在2021年7月28日,上交所就对昊华能源及主要责任人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除了被上交所纪律处分外,2021年11月11日,北京证监局就昊华能源收购标的资源配置量披露不准确并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事项,对昊华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按照证券诉讼的一般流程,基本都是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法院才受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而北京金融法院在2021年4月就已经受理了昊华能源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凡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并在2019年12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据昊华能源最新公告显示,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根据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撤诉裁定书,累计收到436名原告起诉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142.31万元。
昊华能源表示,鉴于前述案件均未审结,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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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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