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索菱索赔案再次开庭 律师详解五大争议焦点)
*ST索菱(002766)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再次开庭。据律师介绍,*ST索菱在法庭上并未发表太多答辩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与原告展开激烈争论。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介绍,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ST索菱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的揭露日具体是什么日期;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被告索菱股份应当承担的损失数额以及比例;被告瑞华所、殷某某、匡某应承担的损失数额即比例;本案是否存在非系统性风险。
*ST索菱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其损失与被告*ST索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瑞华所未勤勉尽责,应该承担责任。被告瑞华所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揭露日应该是哪天?瑞华所认为本案揭露日不应该是立案调查公告日,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首次揭露的日期确定,揭露日最迟不超过索菱股份针对最后一次问询的回复,也即2019年3月13日。原告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被告所说的揭露日没有引起交易的放大,没有引起市场的反应,揭露日应该按照法院之前案件的认定,即2019年4月30日。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是否应承担责任?瑞华所表示,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才应该承担责任,被行政处罚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瑞华所不存在过错。但是,两名签字会计师殷某某和匡某认为,二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本案是否存在非系统性风险?被告瑞华所认为本案存在多个系统性风险,如索菱股份被ST、索菱股份股权被冻结、账户被冻结等。原告对此不认可。
本案法院将委托中证资本投资者保护中心进行损失计算,*ST索菱建议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作出过一审投资者胜诉的判决。根据法院判决,凡在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无论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均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赵敬国律师表示:“索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有生效判决,多名自然人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且索菱股份已经重整完成,预期公司的赔付能力不错,因索菱股份虚假陈述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尽快索赔。”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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