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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招股书提交与财务造假时间“吻合”? 罗普特面临投资者索赔)

近日,安全综合服务商罗普特(688619)因财务造假,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罗普特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始的时间节点,几乎与其提交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一致,均在2020年12月。彼时,公司就江西省、贵州省、江苏省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了3份共计2.24亿元的供货协议。

随后的2021年,罗普特及其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又就多个项目与客户签订了共计1.49亿元的供货协议。对于2020年、2021年的相关项目,罗普特均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进行了收入确认。

但事实上,前述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借此,公司2020年至2021年累计虚增收入约为3.26亿元。

基于以上事实,罗普特及相关当事人悉数领罚,罚金总额超过了16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受罚人员名单中,还出现了林晓月、陈旻两名具有会计背景的独董身影。

鉴于公司已经收到行政处罚“预罚单”,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表示,凡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5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具体时间段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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