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许予朋】

12月28日,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为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将统一由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内分工负责。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

《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操作程序将如何变化?对此,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时,需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银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同时,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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