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樊融杰】

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提高风险监管工作质效

《办法》一是明确相关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办法》。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2010年,原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积极探索航空、航运相关租赁业务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业务探索的不断深入,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基础不断完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金融租赁行业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高质量发展,同时增强风险管理效果,提升风险监管工作质效,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上述《办法》。

规范金租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以及经营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在经营方面,《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项目公司也做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并表管理原则,即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二是穿透管理原则,即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加强对项目公司穿透管理,通过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适用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办法》还进一步指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还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报表的统计范围,并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专项报表。

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契合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

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特色功能,做精专业、强化服务,助力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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