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仇兆燕

2月15日, 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程》的出台对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制度短板、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在具体内容的制定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程》坚持法人监管原则,重点压实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法人监管责任,明确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真实风险状况、合规情况和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持续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督促指导地方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坚持联动监管原则,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处置的重要参考,根据机构的风险和合规程度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震慑力。

具体来看,《规程》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其中,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起草目的和依据,非现场监管的定义、原则、阶段,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部分,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收集、数据审核、确认证实、档案管理等义务;在风险监测与评估部分,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测分析、监督检查、指标异常变动处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年度监管报告撰写等职责;在信息报送与使用部分,规定了报表报告的报送路径和时间要求、分析评估结果运用;在监管措施部分,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和处罚;在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银保监会对《规程》的修订和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同时,《规程》对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业务营销、属地租赁资产风险管控等职责,其收支、财务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控,多数无独立财务会计核算,无独立会计报表,无法填报相关非现场监管数据。按照法人监管原则,《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规程》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

同时,上述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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