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方琪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多次提到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又被称为“社保第六险”。随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因高龄而失能的老人越来越多。这些失能老人不仅需要穿衣、吃饭等生活照料,还需要专业的医疗护理。但一直以来,长期护理服务缺失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块短板。

“十三五”时期,多元社会保障不断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稳步推进。其间,两批共49个试点城市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总体来看,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如试点各地评估标准不统一、照护服务体系供给不足、筹资中医保基金占比较高等。

以“评估标准不统一”为例。各试点城市对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不同,有的试点地区将标准分为正常、照护一到六级共7个等级,有的则粗略分为3个等级。评估标准的不同以及相应统计口径的不统一,宏观上将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客观上将制约养老事业的全面发展。

针对试点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认定、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规划》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试点过程中,大部分地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经办业务,而保险公司是最重要的第三方机构。在政策制定阶段,保险公司主要参与提供政策建议、收支测算、筹资标准制定、服务包设计等工作。在经办服务过程中,一是主要参与经办规程制定,比如经办服务规范、服务标准、质量监控标准以及提供相关的工具和表单;二是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打通经办与专业服务提供之间的通道。

《规划》进一步表示,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体系。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明确经办路径,尤其对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经费来源以及支付方式、委托内容、考核标准等项目进行明确。

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经办长期护理保险所积累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开拓商业护理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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