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

近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为什么要评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这会带来哪些影响?


(资料图)

根据《办法》,我国将评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差异化监管,这既是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的重要举措。

首先,从国际经验来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迅速冲击雷曼兄弟、美林公司等大型投资银行,并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201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标准,经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批准后确定并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2013年,FSB又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名单,G-SII被视为全球保险业的“稳定器”,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具有全球性特征的保险机构。这些机构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

循着与国际监管规则保持一致的思路,我国亟须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并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其次,从我国监管实践来看,继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的政策接连出台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由银行切换至保险公司。

我国高度重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作。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分行业、分步骤实施的工作计划,对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

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已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及附加监管规定,对外公布名单并开展附加监管工作。

保险业是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维护金融稳定,需尽快将主要保险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最后,从我国保险业发展来看,评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业法人名单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我国共有235家保险法人机构。但是,前四位保险集团保费收入行业占比达到52%,行业集中度既高于我国银行业,也高于欧美保险业。此外,我国部分大型保险集团复杂性高、跨业经营特征显著,“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双轮驱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较高。

因此,我国需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值得关注的是,对我国保险公司而言,入选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既是一种肯定,也将对其经营发展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将促使我国保险业进一步转变理念,坚定高质量发展方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将接受更严监管,承担更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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