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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在有效管控企业杠杆率过快上升、防范企业信用风险相互传染、维护信贷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施其武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受到各方关注。

2018年5月,银保监会根据当时国家宏观形势和降低企业杠杆的要求,布置各地选择不低于10家企业(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不低于5家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明确联合授信制度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银、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行机制。从近年来各地的试点情况看,总的效果还比较明显,在有效管控企业杠杆率过快上升、防范企业信用风险相互传染、维护信贷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由于选择试点的企业数量不多,加之参与试点各方认识不完全统一,也导致落实效果打了不少折扣。陆续出现的恒大地产、辽宁忠旺等少数大企业信用风险事件,既有企业自身公司治理失效、盲目无序扩张、杠杆长期高企问题,也有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多头融资、超额授信因素,教训十分深刻,再次表明联合授信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工作的必要性。

《通知》结合前期试点落实情况,对联合授信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着力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目的是让其能够成为管用有效利长远的一项制度安排。一是认识上升华。要求监管机构、银行机构、授信企业深刻认识联合授信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二是范围上扩大。经过前期试点,各地都摸索积累了经验,为扩大试点范围奠定了坚实基础。《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名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同时强调,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三是责任上压实。加强银银合作,要求牵头银行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授信评估,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成员单位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要求成员单位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机构风控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四是合作上深化。着眼于构建中长期良好银企合作关系,《通知》要求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要求确定授信额度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不影响企业(企业集团)正常生产经营;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合同意识,严格执行银企协议权利义务,改进金融服务,对于已经承诺的事项切实提供融资服务便利。五是监管上加力。要求银行机构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明确对银行机构不支持、不配合,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要求协会联合进行失信惩戒。

推深做实联合授信工作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精神,重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力满足企业(企业集团)正常、合理融资需求,防止成为企业盲目扩张、盲目加杠杆推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方面,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同发声,让地方政府能够理解,让符合条件的大企业能够接受。二是要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名单制管理,努力实现应建尽建,强化系统观念和一盘棋意识,特殊情况实现提级审定,相应的风控措施同步跟进,不能例外。银行业协会要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求,尽快出台融资额度测算标准,银银、银企协议示范文本,企业信息提供、收集、共享等事项规范流程,搭建联合授信平台建设,建立配套的融资台账统计信息系统。三是要加大违规查处惩戒。各级监管部门要巩固金融乱象整治成果,指导、推动银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快推进联合授信工作进度,对于态度不积极、违规授信、扰乱信贷市场秩序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和公开曝光;对于企业(企业集团)人为不配合,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违规用信以及超出联合授信额度盲目对外融资的,按照协议约定实施联合惩戒。

(作者系安徽银保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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