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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仇兆燕

在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该院自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47%。

从案件类型来看,大部分案件为证券侵权民事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此外,还有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等。

综合上述案件,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目前涉投资者保护案件存在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占比较高;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资管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认定难度增大;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占有一定数量三个特点。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且收案数呈连年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其中以中小投资者居多,群体性较强。被告主体较为多样,既有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也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还有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审理中,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监管力度的加大、诉讼制度规则的优化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金融审判的机制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都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大资管时代,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李艳红表示, 金融领域的创新纷繁复杂,资管产品的交易实践、交易结构和交易范式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复杂,涉及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多个法律规范,部分金融产品及其运作规避金融监管更具隐蔽性,纠纷处理上具有金融监管政策与各部门法律交织融合的特点,给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对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性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这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从实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难度。李艳红表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的相关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同时,在交易中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北京金融法院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打造“双轨双平台”,即“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便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通过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提升诉讼主体的司法体验感。大力开展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努力推进诉源治理。据悉,北京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调解组织等金融管理主体进行对接,办理诉源治理专项工单180件,已对接特色金融调解组织16个、专业调解员53名,诉前调解成功率达83%,积极推进金融法治协同机制建设,将金融审判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金融主体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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