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解读该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直言:“在地方管理实践中,存在临时用地不临时,特别是临时用地永久占用侵蚀耕地问题。”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界定临时用地的关键是可恢复性,也就说是用完了要还。然而,一些土地使用者超时限赖着不走。究其原因,一些临时用地在审批前就存在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
另一方面,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一些地方出现违规审批的问题。比如,自然资源部对2020年土地卫片执法数据异常地区实地核查发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自然资源局违规批准23宗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甚至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为临时用地,面积1228亩,其中耕地面积426亩;将临时用地的审批职责委托基层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基本无实质审查和监管;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审核把关不严。
在批地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也是临时用地未还回来的原因。有的土地使用者不按规定使用临时土地;有的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恢复不到位,形成临时用地长期化等问题。比如,自然资源部对2020年土地卫片执法数据异常地区实地核查发现,山东省荣成市部分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未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制定土地复垦方案,也未缴纳复垦保证金。
应该说,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破坏了市场公平,有的甚至触碰了耕地红线。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迫在眉睫。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通知》,就是要突出耕地保护要求,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有针对性地划定了红线。比如,在使用范围方面,明确规定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在使用期限方面,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规范审批方面,《通知》将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提升至市级或市级以上,并明确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同时,《通知》还考虑实际,细化了规则,更有操作性。比如,考虑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周期较长,《通知》规定,这些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通过这一系列更加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了临时用地的管理政策措施。期待新的管理措施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记者 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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