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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加强预算单位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近日,区财政部门出台了《江宁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区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现金申领、使用、账务等方面的管理。对现金的使用范围、限额要求、大额现金申领手续、账务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公务卡结算范围和频次,逐步降低现金使用数量,能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事项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于无法满足转账条件的支付事项,才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库存现金不足或临时需要大额现金时,可以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提取现金补足库存和使用。对单次同一事项取现或单日取现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额取现申请,预算单位应当在事前提供相关纸质依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业务分管科室审核同意后,交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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