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一些消费金融从业者认为,《办法》所称的互联网贷款,对应的是“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强调“小额、短期”,基本等同于互联网零售贷款,对消费金融机构合规展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影响
“《办法》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中原消费金融总经理助理邵航告诉记者,《办法》适应了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了最新实践成果,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邵航认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办法》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加速器”,加快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蓬勃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发挥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的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群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对于《办法》的具体要求会对消费金融公司展业带来哪些影响,邵航举例表示,从贷款业务流程上看,消费金融公司应加入借款人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保证借款人有合理足够的阅读时间;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的要求,提升和优化身份认证模型;依靠大数据重新确定自主支付的单日可提款总额度和受托支付的单笔支付额度。
为互联网消金合规指明方向
《办法》还明确了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机构有哪些。根据《办法》第四条,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乐信副总裁张俊表示,《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前的判断方向基本一致,从2017年的“141号文”到2020年年初的互联网贷款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思路将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脉相承并不断细化、提升。《办法》的正式出台,在法规层面为贷款合作机构正名、消除政策不确定性。在政策利好下,以乐信等为代表的优质金融科技公司将发挥自身的场景、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符合新规要求的贷款合作模式,有望获得更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强调,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同时也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
据了解,包括乐信在内的金融科技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在提供信息科技,防过度消费、防金融诈骗、防信息泄露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有大量尝试。业内人士预计,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
各方合作有望更加规范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接下来相关各方的合作将更规范。《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邵航表示,在今后的贷款合作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一是要建立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二是调整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重新审视与合作方联合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三是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业务环节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四是明确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是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五是弱化联合贷款概念,《办法》统称为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应对存量合作机构进行梳理,如发现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机构,应终止合作。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业务部门应对用户数据收集、使用及保护进行梳理和评估。
对于今后乐信与银行、消金公司的合作,张俊表示,乐信一贯以来坚持合规经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未来将对标《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模式和流程,保障贷款合作业务符合《办法》各项规定,得到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用户的认可,为普惠金融发展、消费拉动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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