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因在自家鱼塘电鱼被派出所罚款500元而引发网友围观一事有了新进展。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廖某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廖某对警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同时承诺以后不再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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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这起案件的办理的确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尽管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但并不是使用了电鱼的方法就构成违法。通常来说,渔业资源指的是“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甲壳类、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普通的自家鱼塘并非天然水域,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与破坏渔业资源相去甚远,不能硬搬《渔业法》规定来处罚。

之前,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电鱼行为,往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根据该法,“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问题在于,利用电瓶、电压变换器和网兜等自行组装简易的电鱼装置,并非法律所指的“电网”。从警方通报结果也不难看出,简易电鱼装置不能与“电网”画上等号,在处理上宜“网开一面”。

不仅如此,这起案件的办理还存在“接地气”不够的问题。从情理上讲,自家地里种的粮食,自家鱼塘养的鱼,只要不危害他人,不损害别人利益,想怎么收获就怎么收获,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也是最基本的常识。老百姓在自家鱼塘电鱼,说到底是个方法不合适的问题,没有多大的现实危害性和危险性,抓了自家几条鱼,就被罚了好几百块,还戴上一个违法的帽子,这种“刚性”执法与其说是警示教育,不如说是给人添乱添堵,这也是该案披露后引发大量网友围观的原因。

平心而论,这起事件曝光后的善后处理,体现了知错认错改错的态度。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了办案的“适用法律不当”硬伤,撤销了对廖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也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的处罚决定,全额退还的罚款,是期待中的迟来正义,而执法机关的当面道歉,也有利于当事人“伤口”更好地痊愈。

当然,从这起事件中,执法部门还应得到更深刻的教训。执法者作为专业人员,理应比一般人掌握更多的法条,对于法条也应比大多数人有更准确的理解,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执行精准到位,不至于出现“瞄错靶子”的情况。虽说法律是刚性的规范,但执法者不是机器,而是有喜怒哀乐的人,人性和良知也应当体现在具体执法中。日常工作中,有必要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开展执法规范化培训,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更规范、更精准也更有温度的文明执法。

(原题为《纠错“自家鱼塘电鱼被罚”,重要的是明白错在哪里》 作者 卞离石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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