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家退出、三家减持!华海财险股权结构有望进一步集中 总经理职务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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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退出、三家减持!华海财险股权结构有望进一步集中 总经理职务仍空缺
原标题:一家退出、三家减持!华海财险股权结构有望进一步集中,总经理职务仍空缺
若此次股权转让成功,华海财险的股权将进一步集中,瑞昌煤炭持股比例将提升到33%,稳坐第一大股东位置。
近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财险”)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连续发布两则股权转让信息披露报告,一位股东退出、三位股东减持,股权交替之间,华海财险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控股股东。
股权进一步集中
一份公告显示,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鹿山优质煤”)和青岛益佳海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佳海业”)拟分别将持有的华海财险1.2亿股股份(占比10%)和9600万股股份(占比8%),转让给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下称“瑞昌煤炭”)。若上述股权转让成功,鹿山优质煤将退出华海财险股东名单,益佳海业的持股比例则降至2%,而瑞昌煤炭的持股比例将提升到33%,成为华海财险真正意义上的相对控股股东。
另一则公告显示,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滨化投资”)和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下称“东盛热电”)拟分别转让3800万股股份(占比3.17%)和1200万股股份(占比1%)给莱州诚源盐化有限公司(下称“诚源盐化”)。转让完成后,滨化投资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1.83%,东盛热电的持股比例下降至9%,而诚源盐化作为新晋股东,将持有华海财险4.17%的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诚源盐化并非首次进入华海财险股东名单。2014年,华海财险由诚源盐化、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当时诚源盐化作为初始股东之一,持股占比10%。
2016年7月8日,据官网披露,华海财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审议,同意股东诚源盐化将其名下1.2亿股股份,以原始股价(每股1元),全部转让给烟台诚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后,诚源盐化正式退出华海财险。
然而,2020年12月,银保监会的一张罚单却显示,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银保监会表示,华海财险存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违法行为。
总经理迟迟未落地
根据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公告,若转让最终均成功,华海财险的股东依旧为11位,分别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烟台诚泰投资有限公司、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新泰市宏泰煤炭有限公司、青岛益佳海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祥光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天马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汇龙森国际企业孵化(北京)有限公司、莱州诚源盐化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
不同的是,华海财险的股权将进一步集中,瑞昌煤炭也将稳坐第一大股东位置。
公开信息显示,华海财险成立于2014年,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是全国首家以海洋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为特色的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尽管在成立之初便宣传以“海洋保险”为经营特色,但数据显示,2015-2020年间,车险始终是华海财险的第一大险种,保费收入从2015年的2.43亿元增至2020年的18.78亿元,增长近8倍。2020年,车险在保险业务收入的占比高逾九成,远超同业公司车险业务占比。
2020年,华海财险保费收入22.17亿元,同比下降12%。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华海财险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3.67%,较上季度末下滑15.86个百分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华海财险总经理一直处于空缺。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7月,华海财险因违规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合计罚款187万元。其中,因其销售的投资性保险产品华海康盈涉案金额大,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性质恶劣,银保监会撤销了分管华海康盈产品销售的总经理姜南的任职资格。至此,华海财险总经理一职迎来“空窗期”。
2020年5月6日,华海财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聘任史翔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21年4月23日,华海财险在其官网披露信息显示,公司指定刘子良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这说明,史翔主政不足一年即离任。而刘子良任职至今已接近8个月。
根据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彩虹股份收警示函
原标题: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彩虹股份收警示函
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彩虹股份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12月17日晚间,彩虹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而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份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9月份、2020年7月份,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价购买了彩虹光电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购房款80万元以上,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彩虹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时任总经理李淼、时任董秘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这是监管部门通过强监管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体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据记者采访时表示,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该以此为戒,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披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窦方旭称。
彩虹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并且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上市公司责任,让所有投资者基于公平透明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窦方旭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加强自身治理,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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