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晗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有《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支持范围、试点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以及试点申报要求,标志着我国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方案》通过试点发挥地方创新实践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推动气候投融资模式与工具创新,将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奠定坚实基础、增添新的路径。

气候投融资试点大幕拉开

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时隔一年,《方案》正式下发。《方案》提到,通过3—5年的努力,要求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周杰俣等人看来,《方案》的推出正是对去年10月发布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规划的细化,是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推进的重点内容。

《方案》明确,作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开展气候投融资先行先试,进一步开拓气候投融资的资金渠道,推动气候投融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构建有利于气候投融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市场运行环境,有效连接产业链各环节的金融和技术供给,支撑低碳产业和技术发展,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力”。

强调金融工具和模式创新

围绕相关目标,《方案》共提出了八方面重点任务,包括编制地方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发展碳金融、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强化政策协同、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以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方案》9次提到“创新”。在发展碳金融方面,提到“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同时,《方案》重点提及“推动气候投融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以及试点过程中要“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和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等。

兴业研究首席绿色金融分析师钱立华指出,目前气候投融资相关的信贷工具、债券工具和保险工具等领域都出现了创新趋势。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2月推出首批碳中和债以来,截至10月末,我国境内市场碳中和债券累计发行规模已达2231.22亿元。在模式创新方面也有一些先进做法。一些地方通过设立气候友好型产业发展基金、项目专项资金池为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支撑等方式,与商业银行开展银政合作。如上海的“阳光贷”、江苏的“环保贷”“节水贷”,以及福建的“合同能源管理贷”等。

今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启也为碳金融创新打开了新的空间。

钱立华认为,这些创新依赖于我国碳市场的逐步发展成熟,可以赋予碳市场一定的金融属性,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参与。未来,试点地方也要在政策支持与配套承诺、气候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为气候投融资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充分发挥试点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方案》将“中央统筹、地方为主”作为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工作原则之一,明确提出“鼓励试点地方充分发挥创新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力探索促进气候投融资的有效路径”。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申报条件:优先在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开展试点,以及试点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试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

据悉,目前已有多地开始探索和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今年8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研究设立长三角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长三角气候投融资基金等。湖北省也在《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提出,将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深圳市在今年9月起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首批试点业务已于11月末正式落地。

自2017年起,我国已陆续推动设立了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这意味着,气候投融资试点,未来也要面对如何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现互补的问题。钱立华认为,作为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区域未来要充分借鉴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并与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实现协同。

标签: 试点工作 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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