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林鸾

自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来,国内支付体系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一大批非银行支付机构活跃在支付服务市场,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畅通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支付服务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包括个别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资本力量无序扩张、业务风险复杂多变、与支付相关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机构退出处置困难等。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展业资质、业务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加快出台条例十分必要。”葛华勇表示,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尽快出台条例能进一步完善监管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更好地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其次,条例如果能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按业务性质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就可以构建更为清晰的市场体系,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技术和业务创新的需要,释放支付市场活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最后,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限制资本在支付行业竞争中的野蛮扩张,更好地进行支付领域的反垄断监管。

对条例重点内容,葛华勇也给出了具体建议。一是条例应强化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管理。必须明确不得兼营,坚持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强化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在网络支付四方——发卡(码)方、收单方、清算方、商户的模式下,对同一机构的多重身份进行拆分,避免机构一头开展资金业务一头开展支付业务,防止支付交易脱离监管范围。

二是条例应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需通过清算机构开展转接清算业务,并遵守清算机构统一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和品牌标识等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和信息处理必须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并遵守清算机构的统一要求,以便于更好地进行穿透式金融监管。

三是条例应限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对公账户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额、便民”,而对公账户更多为大额账户。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开立需临柜审核企业证件、印鉴等,条件更严格、流程更完备。而目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公支付账户的开立基本上以线上审核为主,风控措施相对薄弱,账户安全等级较低。因此,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账户要有严格限制,建议从规范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角度,进一步重申支付账户仅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四是条例应丰富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地位的判断依据。在通过集中度、市场份额等维度来判断支付机构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建议进一步丰富判断依据,纳入用户规模、营收额等规模性、重要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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