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据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3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在北京、上海、湖北、广东、海南等9个省(市)划定实验区开展试点,允许试点范围内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通知》主要实现了三方面突破: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新增试点地区包括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等。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通知》明确,若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同时,《通知》也对外债资金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试点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或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投融资。
《通知》自5月3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试点分局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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