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

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进入风险导向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保险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于2021年底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对原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2年全面实施。

近期,保险公司相继披露了2022年第一季度规则Ⅱ下的偿付能力数据。从披露的数据看,规则Ⅱ更好地体现了风险导向原则,相关数据客观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助于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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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一方面,规则Ⅱ对车险、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等保险业务基础风险因子进行调整,并对寿险业务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保险业务,更好回归保障本源;另一方面,规则Ⅱ对农业保险、专属养老保险等国家支持的方向,适当降低资本要求,从政策优惠方面引导行业支持国家战略发展,更好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

客观反映风险状况

规则Ⅱ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历史数据,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因子进行了全面校准。从披露的数据来看,规则Ⅱ能够更加科学、敏感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规则Ⅱ影响各异,其偿付能力数据有升有降,反映了不同公司的风险实际。从负债端来看,定价激进、管理粗放的公司,在规则Ⅱ下的资本要求普遍有所提升。从投资端来看,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高风险资产占比高的公司,规则Ⅱ下的资本要求有所提升,这些公司的偿付能力也相应有所下降。经营稳健、资产负债匹配好的公司,在规则Ⅱ下普遍是受益的。

夯实资本质量

规则Ⅱ严格了资本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强化核心资本的认定标准。比如,原规则将保单未来盈余全部计入核心资本,而规则Ⅱ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提高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区分度,真实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提高资本质量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应当说,规则Ⅱ强化了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夯实了资本质量,使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除定量监管要求外,规则Ⅱ在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也有一系列新的动作。比如,规则Ⅱ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优化了监管评估标准。在SARMRA评估结果应用方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影响力度有所增大,由原来的“-10%至+40%”变为“-15%至+75%”,有助于激励保险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关注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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