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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朱艳霞】
7月21日,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医养结合政策不断完善,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人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
聚焦提高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医疗服务可及性,《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等两项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针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运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意见》提出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等四项措施。
其中,在加大保险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在落实财税优惠方面,《意见》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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