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中国,全球都在加强针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监管--
2019年2月,德国以脸书滥用其在在线社交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侵害用户数据隐私为由,对其课以反垄断处罚,拉开了该国对互联网超级平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大幕;今年1月19日,《?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正式生效,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监管挑战。
2020年10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20年来最大规模的反垄断诉讼,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多个州检察院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
2020年11月,欧盟认定亚马逊涉嫌滥用垄断地位“自我优待”;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
2020年5月27日,日本参议院正式通过《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旨在规制特定数字平台,增加特定数字平台的公开义务……
“互联网平台经济已进入强监管时代,反垄断风险升级。”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表示,从政策和立法执法动向来看,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态度从包容审慎到科学管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趋严的信号正在逐步释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认为,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主要是为了调整、补白与重构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制度内容,使其能够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规制新型垄断行为的需求,多国修法机关正在开启反垄断法的数字化改革进程。
还有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全球抢占未来产业竞争优势的新高点。一方面,加强监管和规范是助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作为新兴领域,全球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规则竞争尚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加强对数字经济的规制,建立完备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有助于掌握全球竞争规则的主导权。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曾铮表示,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具备一定的类公共属性”“数据要素重要性较为显著”四大特征。从全球来看,平台经济发展会遇到许多共性问题,加强监管和规范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平台经济监管应重点关注四大领域:一是促进形成合理价格,二是推动优化企业治理,三是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四是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从中国来看,相关法律、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仍将不断发展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合规的维度不只局限于反垄断,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问题。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除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监管,还涉及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律。具体而言,目前《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继颁布实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虽然走在世界前列,但在反垄断等司法实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吴沈括表示,相比欧美国家,中国要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机构的建设,提高反垄断的专业执法能力。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不要只告诉互联网企业什么是不对的,还应通过发布指南、标准和执法建议告诉企业什么是对的,以监管的手段更好地达到治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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