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2022年1月20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发布弥补了此前的制度短板。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成立后,机构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但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银保监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希望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其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将部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职权下放银保监局后,更需要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用以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针对非现场监管及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的差异,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总的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暂行办法》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

针对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暂行办法》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非现场监管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一)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估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二)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估结果,以及变化趋势;(三)关于监管措施和监管意见的建议;(四)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五)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和处置风险的情况。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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