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5月18日,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据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介绍,这是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使用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能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尽早提示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禁止商业银行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

《办法》还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

同时,《办法》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

针对相关监管,《办法》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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