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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许予朋】

7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报》从人民银行获悉,今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20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9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供暖公司、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超市等。

其中,太平洋人寿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被给予警告并处19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人民银行表示,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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