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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杜肖锦】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进一步厘清国有股权董事职责边界、明确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责任、规范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

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操作指引》指出,国有股权董事应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及所在金融机构整体利益为原则,对所在金融机构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议案审议意见;通过调研,调阅财务报表和会议纪要等资料,询问所在金融机构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列席相关党委(党组)会,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等方式深入研究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操作指引》特别指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对国有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有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国有股权董事有效履职提供保障。

此外,《操作指引》明确国有股权董事向派出机构报送的议案审议意见应当包括以下7项内容:一是议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二是国有股权董事就议案内容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情况,包括议案沟通过程中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三是根据金融机构授权机制,议案在金融机构内部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分批分次审议、变相突破决策权限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四是国有股权董事对议案内容的研究情况,包括审议意见及主要理由,应当重点对议案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五是国有股权董事拟在董事会上发表的表决意见,包括是否同意、拟提出的风险提示及工作要求等;六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是国有股权董事签名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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